丈夫去世后,单位发放了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妻子想继承这笔钱,却受到了丈夫和前妻所生子女的反对,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上海遗产律师通常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能成为公民的遗产,不存在如何继承的问题,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个案处理,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刘某与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某与其前妻生育了4位子女,而徐某与刘某婚后购买楼房一套。2011年3月,徐某因病去世,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徐某去世后,刘某与4位继子女对楼房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4位继子女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法院一审,刘某提出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单位应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遭到4位继子女的反对,继子女认为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因此与继承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同意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案件经过审理之后,一审法院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与遗产继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庭审中原告亦不同意一并处理,刘某要求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单位应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法院不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主审法官介绍说,刘某要求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单位应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案件,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一,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其二: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当一并处理。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问题,因抚恤金的发放的意义主要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在处理时应考虑各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及被扶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沪律网提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关于遗产纠纷的处理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也要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丧葬费和抚恤金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讲,是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因此不可能成为公民的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对其主张继承权。但是继承中的家庭和个人的因素较大,法院为了方便处理继承纠纷,可以一并将丧葬费和抚恤金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