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母亲准备组建新的家庭,但是十几岁的女儿对此产生了反感,认为自己会成为母亲的累赘,便想和父亲一起生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后,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父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最大化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如果父母一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另一方有权变更抚养权。
2013年,包先生与蒋女士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不到八岁的婚生女佳佳(化名)遂即判决给蒋女士抚养。近些年,蒋女士准备重组家庭,有时会带男朋友回家,没想到,引起了佳佳的反感。佳佳在回包先生家过假期的时候,就曾流露出对妈妈的不满。但是从去年暑假开始,佳佳待在爸爸家不愿回去,直到开学报名,才不情愿和妈妈回家。上学后,佳佳仍然偷偷跑回爸爸家,并表示和妈妈谈恋爱的男朋友和妈妈一吵架,就给她打电话,影响她学习。听完这些,包先生一气之下给蒋女士打电话询问情况。蒋女士听包先生语气不好,也很生气,说他把孩子教坏了,孩子总是撒谎爱往爸爸那里跑。说着说着,两人便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佳佳更不敢回家面对妈妈,她给包先生说,想和爸爸一起生活。第二天,包先生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变更佳佳的抚养权。承办法官看到诉状后,认为包先生现在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学习及心理成长都有一定的影响,于是将包先生叫来谈谈。法官表示孩子刚刚13岁,认知能力和成年人的认知有所不同,希望此事能够调解解决,不要影响孩子。2018年春节过完,包先生说佳佳还是表示愿意和他生活,希望法院安排开庭。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权变更纠纷的案件。包先生将佳佳也带到了法庭。开庭前,法官找到佳佳单独聊聊,孩子只说想和爸爸过,其他的不愿意多说。慢慢地打消孩子戒备心后,佳佳才说,妈妈找到了新的归属,她不愿意缠着妈妈,希望妈妈以后的生活能够幸福,她和爸爸、爷爷奶奶一起不会觉得压抑,她想和爸爸一起生活。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调解后,蒋女士打消了自己的顾虑,同意将佳佳变更由包先生抚养。
沪律网提示: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抚养权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抚养权的归属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同时要最大程度的考虑子女本身的意愿,将父母离婚对子女成长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