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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院推行“离婚冷静期”
发布时间:2018-07-26 10:26: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9 ℃

“离婚冷静期”在几年前就在一些地区的法院推行。广州市法院坚持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近日也推出了要对家事案件将全程调解,对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离婚冷静期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也体现了创新性。

广州市法院推行“离婚冷静期”

广州市中院4月3日召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广州中院院长王勇表示,全市法院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奋勇争先的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了解,今年2月7日,广州中院印发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三指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两级法院家事审判一体化格局,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据了解,广州天河区法院、白云区法院此前已经在试行“冷静期”。审判实践中,法院经过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和干预,掌握当事人的情况以后,可依程序设置冷静期。家事审判庭在冷静期内应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可通过委托家事调解员、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

沪律网提示: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通常是前置程序,因为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可能会放弃离婚的意愿或者能够达成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自愿离婚,这也能够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广州法院能够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引入“离婚冷静期”,对挽救一些婚姻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离婚是最坏的结局,这也对减少法院本身的工作,进而推动全国法院的体制改革有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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