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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07 03: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0 ℃

  近几年来,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在婚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导致案件逐年增多,关心离婚诉讼的人们也越来越多,因离婚诉讼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我国法律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作为一名法官有必要对其进行广泛的宣传。

  一.在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下列的特别的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在诉讼代理方面: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真实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 在受理条件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当事人起诉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五.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

  六.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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