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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时立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10 22:10: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5 ℃

遗嘱在继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一份遗嘱要有效,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即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及内容要出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因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持有遗嘱的一方需要证明遗嘱是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否则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病重时立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曹某连与欧阳某良系再婚,婚前欧阳某良共生有六个子女即欧阳某明、欧阳某青、欧阳某华、欧阳某苗、欧阳某琴、欧阳某芝,而曹某连也带来自己的女儿欧阳某枝一起生活,欧阳某枝已与欧阳某良形成了继父女关系。婚后,曹某连与欧阳某良共同购买了一套71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房产证上注明为曹某连与欧阳某良夫妻共同所有。此后欧阳某良长年多病,常常住院治疗,2010年3月,欧阳某良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此房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今后不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先去世,均由尚在的一方居住直至去世为止,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双方都去世后,其该房屋产权则由欧阳某芝和欧阳某枝两人共同继承。2011年,欧阳某良因脑血栓、高血压住院,其病情严重,已不能动,也不能用语言表达。2011年10月,律师身份的雷某韩为欧阳某良代书了一份遗嘱,代书遗嘱中写明:在其死后,现住的这套住房归曹某连所有。陈某群、罗某珍两人在场见证。遗嘱中,没有欧阳某良的签名,但盖有手印。事后,本来不在立代书遗嘱现场的谭某良、朱某星也在该份遗嘱上签了名。而欧阳某明、欧阳某青、欧阳某华、欧阳某苗、欧阳某琴、欧阳某芝对该份代书遗嘱一无所知,直至本案诉讼时才知晓该份遗嘱。2013年,欧阳某良去世。2015年5月4日,曹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属于被继承人欧阳某良所有的房屋其中一半的产权全部由其继承。而六被告不认可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各持己见,调解未成。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良在立代书遗嘱时已经不能动了,不能用语言表达,精神状态不好,依据当时情况,代书人应很难通过欧阳某良的些许肢体语言来准确把握其真实意思,结合被继承人一年前的自书遗嘱内容情况,本院认为该代书遗嘱的内容不能确定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在形式上,已无法找到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证实,因此,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曹某连基于此代书遗嘱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连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当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时,原则上以后立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先设立的是公证遗嘱,或者后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则以先设立的遗嘱为准。遗嘱是否有效要从形式和内容上认定,缺一不可。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地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本案中欧阳某良在重病时立下的代书遗嘱,从一般的角度看不能确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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