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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性行为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8-08-05 22:05: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3 ℃

一对夫妻,丈夫两次提出离婚,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男方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时候强行和女方发生了性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强奸罪,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的性自主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至于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则要个案审查。

离婚时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性行为被判强奸罪

王卫明(化名)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来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几个月后,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未上诉。某天晚上(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 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 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判决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沪律网提示: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为15日。在离婚诉讼的一审判决未生效之前,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和钱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王卫明强奸钱某系婚内强奸。而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认为王卫明在夫妻关系已经不正常的情况下强行和钱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也有可取之处,但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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