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一路飞涨,年轻一代的购房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年轻人都需要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或者出首付款,而这这会引起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纠纷。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如果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则房屋归个人所有,但是另一方在婚后一起偿还房贷,则仍可以获得部分房产。
小王是家中独子,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不同意,强调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京西城法院民六庭法官曹巧峤分析到,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沪律网提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财产的产生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该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因该财产获得收益和增值等是否为夫妻共同的参与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系小王父母出资作为首付购买的,购房合同也由小王签署,但本案中也没有明确指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法院认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婚姻存续夫妻一方获得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作为福利保障金也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