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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赡养公公婆婆,儿子却要离婚
发布时间:2018-08-09 22:09: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0 ℃

婆媳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家庭的主要矛盾之一,但是也有的婆媳能够和睦相处,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以孝道,成为了受邻里街坊赞颂的一段佳话。妻子对公婆尽到赡养的义务,丈夫却以分居为由要起诉离婚,妻子和公公婆婆都不同意,法院也最终没有准予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拒绝离婚的,法院一般也不会同意有过错一方的离婚请求。

儿媳赡养公公婆婆,儿子却要离婚

父亲老张(残疾人)与母亲老李生育儿子小张,小张与小刘结婚后,小张常年在外地务工,家中老人靠小刘赡养。小张以与小刘长期两地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刘表示坚决不会离婚,理由是离婚后老两口无人照顾,她舍不得两位老人。小张表示,离婚后,可以雇人照顾老人或送养老院养老。经过与老张、老李沟通,老人表示对儿子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极度不满,尤其是父亲老张非常气愤,向法庭表示离婚过错方是儿子,儿媳对老两口照顾非常周到,他们尊重儿媳的选择,也愿意跟儿媳继续生活。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涉及到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办案法官介绍,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给予和付出,更多的是情感上的关心和陪伴,如果判决离婚,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也许能够通过其他形式得到解决,但绝不是老人想要的方式,或许赡养问题根本就无法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与小张进行了深入交流,小张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

沪律网提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很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如果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只是因工作等原因客观原因导致夫妻俩分居的,即使时间较长,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小刘作为儿媳,对公公婆婆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对家庭也是付出了很多,而小张不仅没有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反而要起诉离婚,是不负责的体现,小刘不同意离婚,法院也自然要支持小刘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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