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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不明确,最终按法定继承
发布时间:2018-08-03 22:03: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23 ℃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在实际当中,有了遗嘱并不会都按照遗嘱继承,因为有些遗嘱是无效的,而有些遗嘱即使是有效的,也要按照法定继承,这是为什么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遗嘱继承中首先遗嘱必须是有效的,其次遗嘱中要有明确分配遗产的内容,内容不明确的遗嘱也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遗嘱内容不明确,最终按法定继承

陆某和仇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妻子陆某于2015年死亡,丈夫仇某于2016年死亡。后为继承遗产事宜,仇三(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庭审中,其中的一个子女仇二(男)提交2006年12月29日仇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该份遗嘱正面载明:“把房子分作六份,四个子女及两个孙子平分,可分作6份”,其中的“6”被改动过。该页纸背面载明“以上这个遗言遗漏了一重要问题或者是没有考虑周到的问题,即我二老百年后,房子归谁?我们有三种考虑,即年老病重谁来照应(包括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吃饭要人喂、大便要处理等等)服侍的人不怕苦不嫌烦、不怕脏,谁来服侍房子就送他,哪怕他是外人。第二种是房子给困难户。第三是将房子卖掉,按继承人6位来平分。可能皆大欢喜,或者还有意见?不如四个人分好。2007年9月补充。”本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处理。被告仇二提交的遗嘱背面第一行载明“以上这个遗言遗漏了一重要问题或者是没有考虑周到的问题”,表明2007年9月补充遗言背面内容承接2006年12月29日遗言正面内容,系是2006年12月29日遗言的延续和补充,遗言的正面和背面内容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该遗言背面载明的内容表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对遗产如何分配未形成确定性意见,该遗嘱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被告仇二要求按照该遗嘱分配遗产的意见,法院最终不予支持,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沪律网提示: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遗嘱人死亡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遗嘱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但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才有效。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遗嘱是有效的,并且以2007年9月补充后的内容为准,但是这使得遗嘱并没有明确如何分割遗产,只是注明了分割的多种考虑,因此本案中的遗产仍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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