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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08-07 19: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8 ℃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8年1月卖给张某烟花700箱,价值15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然而直到当年5月张某都一直推说货不好卖,不肯付款。李某以后经常向张某催款,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亲自去找张某,每次间隔不超过3个月。至2001年12月,李某听说法院可以帮其解决此事,就至法院起诉张某。张某答辩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该判令李某败诉。李某奇怪,明明是我有理,凭什么要判我输官司?

  回答内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就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权利,以免造成民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毕竟时间拖得太长了证据难以收集。本案里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张某就应当在1998年4月30日前付款。如果张某过了1998年4月30日还不付款,那么李某应该从1998年5月1日起的两年内行使权利,如去追讨欠款或起诉;否则两年一过,他就是起诉,法院也不会判他胜诉。

  但本案中李某从当年5月起就一直不断的向张某催要货款,其诉讼时效不断的被中断,即使李某起诉时已经从1998年4月底过了两年多了他也不一定过了诉讼时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涉及一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制度。假设本案里的李某1998年10月1日去张处催款,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就从1998年10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到2000年10月1日李某再次去张处催款,又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10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事实上李某是经常去催款,间隔不超过3个月,诉讼时效不停的中断,所以到李某起诉时还没有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我们再假设,1998年10月1日和2000年10月1日不是李某向张催款,而是张某主动向李某说将在近几日付款,但张某没有兑现他的诺言。这样同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跳出这个案子,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李某从1998年4月底后从没去找张催过款也没起诉,但到2000年1月1日,就在诉讼时效快过掉的时候李某所在的地区发生山体滑坡交通被阻断通讯也被切断了,他没有办法向张某催款了,也没法起诉;就这样过了两年,2002年1月1日,路终于通了,李可以去主张权利了,这样李某的诉讼时效过了吗?没有,因为他的诉讼时效中止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在2000年1月1日发生山体滑坡时,李某的诉讼时效还剩4个月时间,到2002年1月1日路修通时李某的诉讼时效就还剩4个月时间,李某得在这4个月时间里抓紧时间主张权利。

  不过,除非张某自己承认,李某还是得为他所主张的中断或中止的事实举证。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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