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分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婚姻法中的一个漏洞,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模糊,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义务。随着今年1月份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划分进一步趋向合理化和公平公正化。
吴某诉称,2013年姚某因经营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另有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吴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姚某与其前妻陈某共同偿还该借款。庭审中,姚某对该欠款不持异议,并认为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由其与前妻陈某共同偿还。陈某称,该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二人也从未共同经营过服装厂并对外举债,对姚某此笔借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完全不知情。并且她与姚某已经在2015年离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分居期间姚某也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子女抚养费。因此,如果姚某对借款不持异议也应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姚某偿还,不应由自己承担。宿松法院程集法庭审理认为,吴某持据起诉要求姚某、陈某共同偿还其欠款,姚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对姚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姚某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某所借款项3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姚某与吴某二人称借款系用于姚某与陈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厂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姚某应偿还吴某借款30万元,陈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沪律网提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该债务才对另一方产生拘束力。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夫妻双方都负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总结来看:只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表示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债务,债权人才可以对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同时债权人负有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举证责任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