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上市还没满一年,其实控人和妻子之间就因离婚诉讼分割股权起了纠纷。上海公司法律师表示共同财产中如果涉及股权的分割,就会显得比较麻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夫妻离婚而分割,还会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涉及的股权数额较大,也会导致诸多的纠纷。
牧高笛3月2日晚间公告显示,其实控人陆暾华的配偶黄芳,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登记在陆暾华名下的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大牧)100%股权,确认宁波大牧60%的股权归黄芳所有。
宁波大牧为牧高笛的控股股东,持有牧高笛53.14%的股份。陆暾华目前间接持有牧高笛53.14%股份。界面新闻记者计算,如果黄芳的诉求获得法院方面支持,那么黄芳将持有60%宁波大牧股权,也就是31.88%牧高笛股权,高于陆暾华持有的40%宁波大牧股权(21.26%牧高笛股权)。不过,由于牧高笛第二大股东:宁波市嘉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嘉拓)为宁波大牧一致行动人,且其控股股东陆暾峰为兄弟关系,宁波嘉拓目前持有12.3%股权。将其与陆暾华的21.26%股权相加后,二者合计持有33.56%牧高笛股本,略微高于黄芳所持股本。对此,牧高笛方面称,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审理时间、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 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旦黄芳胜诉,其将获得2126.18万股牧高笛股本。以牧高笛3月2日收盘价31.47元/股计算,上述股权价值6.69亿元。牧高笛基本较为稳健。其2017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牧高笛营业收入为4.19亿元,同比增长19.61%;净利润为5186万元,同比增20.3%。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有权责任公司中有出资额,获得了股权,离婚时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股权的分割,另一方不能只根据离婚协议获得股权,而是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不能获得股权,但可以获得转让出资的所得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海公司法律师表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不受此限制。因此本案中因离婚诉讼引起的股权分割,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