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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六人签下扶养协议后仍争遗产
发布时间:2018-08-15 22:15: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30 ℃

六个兄弟姐妹签订了扶养协议,由小儿子和妻子照看年迈的母亲,小儿子和妻子认为已经尽到了孝道,母亲去世后应顺利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子,但受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在继承中,遗嘱继承可以优先排除法定继承,同时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的扶养义务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份额的依据。

子女六人签下扶养协议后仍争遗产

王东是家中老小,上有1个哥哥和4个姐姐,6人均已成家。王东父亲去世后,母亲李媛一人居住在兵团第八师141团某小区内。兄妹几人觉得轮流照看母亲不便,由居住在第八师的王东照看最为方便。于是,6个兄弟姐妹经商议后,签下一纸扶养协议,内容为:由王东与其妻子刘丽丽两人和老人一起生活,照顾老人起居。老人的房子留给王东,房产权归王东、刘丽丽所有。若老人生病住院,医疗费由其他子女平摊。照顾母亲期间,王东因触犯刑法进了监狱。刘丽丽独自照看老人直到2015年11月底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后,6子女得知早在2013年,母亲在3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就已留了遗嘱,对她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明确写明,现居住的一套房屋由王东、刘丽丽继承,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剩余抚恤金留给孙子上学用。刘丽丽想将这套房屋过户到王东和自己名下,却遭到了大姐王丹和大哥王轩的反对。无奈之下刘丽丽与王东商议后,将其余5名兄弟姐妹诉至兵团第八师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本案中,扶养协议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并非被继承人李媛与扶养人原告王东、刘丽丽所签订。该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李媛的所有子女,即原、被告对李媛履行赡养义务及房产继承的约定,系原被告多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王东、刘丽丽二人多年照顾老人起居、赡养至终,已履行扶养协议。而对于被继承人李媛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出庭作证,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所留下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这套房屋由原告王东、刘丽丽继承。

沪律网提示:“不扶养不继承”的协议是无效的,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不能以协议的方式排除,继承权作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不得以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扶养协议并不是“不扶养不继承”协议,老人生病,医疗费由其他子女平摊,说明其他子女仍能够履行赡养的义务。王东和刘丽丽夫妇,尤其是刘丽丽对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再加上遗嘱,房产应当归属于原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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