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外与他人同居了二十年,生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留给第三者,但是却受到了原配和两个儿子的反对,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有配偶者婚外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从遗嘱继承的角度看,该男子可以以遗嘱的形式将部分遗产留给第三者。
刘某与杨某1965年登记结婚,育有刘甲、刘乙二子。1986年认识李某后,刘某即与其共同生活在海淀区某小区内。2004年,二人将该处房产卖与他人后,在密云某小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及车库。2008年5月,病重入院治疗的刘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了遗嘱,决定将与李某共同居住的面积为98.92平米的住房出售后,其中三万元给杨某,两万元给刘甲,五千元给孙子,五千元给孙女,其余现金去除刘某住院费、生活费、后事处理费用后,由李某进行分配处理。如有异议,由三妹刘丙全权处理。5月31日,刘某因病去世。杨某与刘乙在公证处称刘某未立有遗嘱,以继承人的身份办理了该楼房及车库产权的公证手续。随即杨某办理了楼房产权变更,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其本人。李某认为,其与刘某自1986年开始,共同居住生活了20年,二人收入均放在一起共同支配使用。2004年共同出资购买了该争议楼房及车库。杨某及其两个儿子隐瞒真相,私自办理产权过户,侵犯了其共有权。而且在刘某留有的遗嘱里确认了其遗产份额,在刘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是由其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 杨某等三人则认为,刘某去世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楼房是在杨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没有李某的份额。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自己的固定收入,与刘某共同生活20年,2004年搬至密云县某小区居住,依据生活常理推断,该楼房及车库应当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刘某有病治疗期间和死亡后,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用。综合这些情况,应当确认李某对所争议的楼房和车库享有部分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杨某等三人对座落在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及车库共同所有。
沪律网提示: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地处分遗产,但是仍要遵循公序良俗等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同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从兼顾各继承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了20年,形成了事实婚姻,同时构成了重婚。虽然刘某在与杨某的婚姻中存在着过错,但是从一般的公序良俗上看,与李某之间也是感情基础的,以遗嘱的形式将部分遗产分给李某并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