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有一对夫妻,丈夫有自残自杀的倾向,妻子也有外遇,女儿也是和他人所生,起诉离婚时,经过法院调解,由女方支付男方一笔包括部分彩礼在内的补偿金。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要视不同案情而定,最大程度地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王某(男)和吴某(女)结婚11个月后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致离婚。吴某认为王某有自残自杀倾向,使其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王某却认为吴某有外遇,且婚后照顾吴某女儿(系吴某与他人所生)花费了大笔生活费,故请求吴某返还结婚时的5万元彩礼、7万元生活费并赔偿3万元。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么一起离婚彩礼返还纠纷。考虑这类案件在当下比较典型且常见,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处理结果虽与法律规定相符,但会与当地的民间风俗习惯有所抵触,存在当事人不服判诉的可能。4月11日,承办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将当前的国家法律政策,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讲解给当事人知晓,希望双方能调解离婚。经过耐心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均有调解离婚的意愿,只是在离婚的条件方面意见不一致。鉴于此,承办法官随即叫来诉调中心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一开始王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钱、生活开支、赔偿金共计 15 万元,付清后可马上离婚,而吴某只同意给付 12 万元。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后来,调解法官叫来亲属一起做思想工作,并从法律、道理、亲情等多个角度耐心地进行调解,最终吴某同意给付 13 万元现金,双方达成调解和平分手。
沪律网提示:给付彩礼的一方原则上在离婚后不得主张返还,但是如果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一方因给付而生活困难的,则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本案中虽没有指出王某在生活上存在困难,但是王某照顾吴某与他人所生的女儿,吴某应当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吴某提出的王某有自残自杀的倾向,这不能认定王某在婚姻中存在着过错,作为夫妻,吴某还有义务照顾王某,但是这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同时,王某婚后照顾吴某与他人所生的女儿,吴某应当对王某进行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