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的副所长、一名民警及两名辅警对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并导致其死亡。前不久,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四名被告各判决有期徒刑。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刑讯逼供罪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讯时的非法获取嫌疑人供词的行为。
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贾胜、民警许磊及两名辅警,刑讯逼供致张某死亡。今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发消息称,被告人贾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三人分别获有期徒刑。益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时任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民警许磊以及辅警李炳、黄强,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在办公室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随即给张某做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张某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的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案发后,贾胜、黄强被沅江市纪委双规,并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具体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的亲友向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张某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案件一审期间,张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四名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身为公安民警,李炳、黄强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贾胜组织、指挥许磊、李炳、黄强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贾胜、黄强被双规期间,如实向沅江市纪委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磊、李炳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先后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沪律网提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者精神,从而获取其供词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随着刑讯逼供罪的入刑,现实当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肉刑的现象减少,但是仍有存在各种变相地对嫌疑人进行精神上折磨的做法。本案中四名被告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情形恶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