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将重婚罪入刑,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重婚罪处罚的对象有两个,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到在合法的婚姻之外又维持了一份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
2006年9月,时年41岁的潮南区陈店镇男子刘某与当地妇女姚某登记结婚。不久,刘某结识了比自己小21岁的湖北籍女青年黎某。从2008年起,刘某在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跟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了4名子女。去年4月24日,刘某和黎某这对“黑夫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鉴于黎某尚有4名年幼的儿女需要照顾,公安机关当天对她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6月30日,潮南区检察院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在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与妻子感情破裂而其妻子又拒绝离婚,这才导致他重婚,请求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决定不予采纳,以犯重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9月初,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儿育女的黎某,也被押上法庭受审。法院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犯重婚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沪律网提示:重婚罪的行为有两个,一是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这两份婚姻,可以是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实婚,也可以是两份法律婚;二是没有配偶者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这既包括事实婚也包括法律婚,但是不包括同居。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在婚姻法中,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但是在刑法中,由于刑法中的重婚罪强调事实婚是因为它破坏了法律婚姻才承认它的存在,并不是意味着事实婚姻就是有效婚姻。因此本案中刘某和黎某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养子女,构成了事实婚姻,也触犯了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