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特别的是,最终由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死者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上海遗产律师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消除,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要承担债务,但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2004年10月21日17时许,杜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在行驶至平谷区某路口时与侯某夫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二辆摩托车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三人受伤。杜某伤势严重,于2004年11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夫妇亦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二人多处骨折、皮挫、裂伤,经伤残评定,伤残指数为10%。此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应由杜某承担全部责任。后侯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的继承人,即杜某的妻子和三个女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庭审中,杜某的三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杜某遗产的继承权。法院认为,杜某的三个女儿放弃对杜某的遗产继承权,故其三人不必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杜某的妻子李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依继承法相关规定,其参加对杜某财产的继承,故应承担对二原告的赔偿责任,且其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需为其保留适当遗产,故其赔偿数额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
沪律网提示:继承权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那么继承权也自然可以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是放弃继承权,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杜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其已经身亡,但其仍要承担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这笔经济损失成为了杜某的债务,杜某死亡后该债务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