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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争夺父亲遗产
发布时间:2018-08-31 08:31: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90 ℃

 姐姐拿着父亲的代书遗嘱想继承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两间小屋和果园,但受到了母亲还有弟弟的反对,于是姐弟二人对簿公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只有完全符合要求的遗嘱才有效,同时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姐弟争夺父亲遗产

小芳诉称,她离婚后因无住所,便携女儿与父母共同生活,一直悉心照料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特别是父亲在患病期间,她更是日夜守护料理。2001年2月27日,父亲立下遗嘱让她继承她一直居住的小屋及屋前的果木园地,当时她便将遗嘱内容告知四邻及所在地居委了。2004年,母亲以她是已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房屋为由,指使弟弟打破她一直居住的房屋门窗,更换门锁,使她无法居住。她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遗嘱有效,并判令其享有父亲名下的两间小屋的所有权和屋前果木地的使用权。被告小军在庭审中辩称,小芳是在父亲弥留之际,趁其没有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让人代书写下所谓的“遗嘱”的。当时只有母亲余某和小芳及代书人在场,母亲还苦苦哀求小芳不要这样做,但小芳置若罔闻。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小芳提供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同时,父亲孙某在遗嘱中处分与母亲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据查,小芳的父亲与母亲余某共生有四子二女,2001年2月28日小芳的父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父亲去世前一天,小芳请案外人何某代笔书写了遗嘱继承书一份。该继承书主要内容是指定小芳继承孙某生前的两间砖木结构小屋及屋前果木园地。此后,离婚后的小芳就一直居住在这两间砖木结构的小屋内。去年8月,小芳的弟弟小军与姐姐为这两间小屋的产权发生争议。同年9月,案外人金某与张某应小芳的要求在何某代书的遗嘱继承书上签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芳以父亲生前留有的代书遗嘱为依据,要求继承两间砖木结构的小屋及屋前果木园地,但经审查其,形成代书遗嘱时,现场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当场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名见证,故其提供的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系孙某与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代书遗嘱是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法律规定需要由见证人的见证,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且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代书遗嘱形成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事后才补上见证人的签名,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同时,遗嘱还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遗嘱人孙某的遗产,故即使该遗嘱有效,仍要区分出属于母亲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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