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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再嫁,儿子以逼迫离婚为由向继父索要财物
发布时间:2018-08-23 08:23: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91 ℃

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最自然、最原始和最重要的关系,子女和父母之间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因此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父母要尊重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同时也要尊重父母在婚姻上的选择,尤其是在父或母一方在再婚的时候不得进行干预,损害其婚姻权利。

母亲再嫁,儿子以逼迫离婚为由向继父索要财物

2001年6月,50岁的张某嫁给了家住延庆的林某,二老也算老来伴,可惜好日子不长,张某的两个不孝的儿子隔三差五的就来林某家里闹腾,吵闹着要把老妈接走,话里话外的意思是给点钱就不在这闹了,没有办法的林某把他自己那点低保金和儿女给的生活费都给了他们。虽然张某也深知是自己不争气的儿子的过错,可是张某也是软性子,儿子说什么就做什么,即使知道是错的也不拒绝。但是更过分的事还在后面,张某的儿子拉着张某去法院起诉离婚,林某询问张某的儿子原因,其实还是钱,只要给钱就可以撤诉,不离婚。就这样来来回回张某提起了三次离婚诉讼,而林某也搭进去小50万,林某的儿女决定不可以在这样下去,林某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心灰意冷,决定诉讼离婚,但又担心离不掉。林某的代理律师周律师认为,虽然结婚登记中只有两个人的名字,但确实是两个家庭的碰撞,张某子女的行为虽然不能代表张某的意思,但张某的放任和不阻止,也是对婚姻的一种不负责,且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挟林某,故法院理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采纳周律师观点,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沪律网提示: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婚姻问题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妨碍当事人对婚姻的自由选择。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保障婚姻自由,不仅是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且维护了良好的家庭关系,维系了社会的稳定和长久发展。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多次逼迫母亲离婚,并以此为由向林某索要财物,严重影响了张某和林某的婚姻,导致两人最终离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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