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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与继母争遗产,后立的遗嘱反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22 08:22: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24 ℃

去年,家住宁波慈溪的老吴因身患重病,自知时日不多,便给第三任妻子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都由她继承。但是八天后,老吴又给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儿立了一份遗嘱,老吴死后,妻子和女儿因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起了纠纷。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都不能是继承人本人,否则该代书遗嘱无效。

女儿与继母争遗产,后立的遗嘱反无效

老吴有过3段婚姻,菲菲是老吴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儿。1995年,老吴作为户主,获批在慈溪某村宅基地上建造一间三层楼房。1999年6月,老吴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并对相关财产归属作了约定,但未涉及到房屋的分割。2002年7月,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后未生育,后老吴的三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底,老吴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可安置面积400平方米。2013年8月,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的400平方米中,第二任妻子得80平方米,老吴得80平方米,菲菲得240平方米,双方对其他财产归属也作了约定。同年11月,老吴花了约60万元,另外买了一套二手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2月,老吴与第三任妻子姚女士登记结婚。可惜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老吴被查出患上了不治之症。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后,2015年11月,老吴开始对身后财产做分割准备。当时,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老吴与第二任妻子达成协议,将自己名下的40平方米拆迁利益转由她享有。一个月后,老吴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将所住的公寓、三层楼拆迁可得的其中28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可领取的安置款,外加一辆宝马轿车,全部由姚女士一人继承。2016年初老吴身故。处理完身后事,姚女士正要清理遗产时,另一份遗嘱出现了。原来,就在老吴立下姚女士手中那份遗嘱的第8天,同样是在该公寓房中,他当着自己哥哥等人的面,由女儿菲菲代书遗嘱一份,表示将拆迁房的所有权益由菲菲一人享有。老吴签名捺印后,宣读了上述内容,菲菲则用手机进行了录音。因为拆迁房权益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姚女士在2016年向慈溪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自己手上的遗嘱合法有效。另一面,菲菲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手里的遗嘱才是最终的有效版本。法院认为姚女士手里的那份遗嘱中,老吴只对40平方米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至于菲菲所持的那份遗嘱,因为是菲菲代书,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菲菲提供的录音显示见证人为菲菲和老吴的哥哥,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所以该份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沪律网提示:代书遗嘱设立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以为代书人,而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也不能是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代书的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虽然菲菲拿出的遗嘱比姚女士手中的遗嘱后设立,但是代书遗嘱是菲菲自己书写的,见证人也是菲菲和老吴的哥哥,不符合法定要求,故该遗嘱无效,仍以姚女士的遗嘱为准,但姚女士的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老吴的遗产,超出的部分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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