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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判决离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10 11: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5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分居”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合作、生活上不协助等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嫖娼被抓、侮辱妇女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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