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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撤诉后, 能否重新起诉
发布时间:2017-08-11 06: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4 ℃

  我与丈夫结婚后,他经常因家务琐事对我进行打骂。为此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同时也为了维持这个家庭,我原谅了他,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打骂我,甚至比以前更狠了。这种情况已威胁到我的人身安全,为此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对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这个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像您提出的这种情况:您丈夫在您撤诉后不是痛改前非,而是变本加厉地对您继续打骂,况且这种打骂已危及到您的人身安全。我认为已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对您丈夫的这种行为,您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比如,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您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您的再次离婚起诉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同时也会对法官正确处理您的离婚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以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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