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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卖给弟弟
发布时间:2018-09-09 10:09: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2 ℃

丈夫瞒着妻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了自己的弟弟,法院最终判决将已经变更的房屋产权恢复到丈夫的名下。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擅自出卖房屋,如果买房的一方系善意的第三人,并且已经获得了房屋产权,则夫妻另一方不得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但如果是非善意第三人,则当然有权要求其返还。

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卖给弟弟

王雪与李刚(化名)经过多年的相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刚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北京三环路附近一处房屋,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刚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刚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其弟。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刚的弟弟。2009年9月下旬,王雪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王雪认为丈夫李刚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弟弟,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他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王雪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刚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刚名下。法庭上李刚及其弟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李刚要结婚,其弟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当时写了李刚的名字,实际上该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刚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雪与李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雪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李刚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其弟,获得过王雪的同意,那么李刚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李刚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刚名下。

沪律网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不得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但是出于对善意的第三人的保护,在房屋产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另一方也不得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刚没有经过妻子王雪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其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刚一人,但其仍构成无权处分,其弟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但是房屋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故作为买方的弟弟不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李刚与其弟恶意串通,损害王雪的利益,其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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