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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要彩礼
发布时间:2018-09-07 10:07: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7 ℃

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普遍的存在,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会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不同而不同。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收受彩礼,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彩礼可以返还的不同情形。

办了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要彩礼

今年元月,周某与清明河乡张夏村女青年黄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于2月10日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3月,被告黄某外出务工,周某在电话中多次催促黄某能早日归来办理结婚登记,黄某均未理睬。后黄某变更手机号,且其家人明确表示黄某不愿意与周某结婚。原告周某及其家人对此事颇为恼怒,去黄家打闹多次,双方家人互有受伤,矛盾已成水火之势。4月18日,原告周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彩礼款等计65000元及三金(项链、戒指、手镯)。被告父亲称在举办婚礼前,原告按农村风俗给被告彩礼款40000元及三金首饰,被告利用原告付给的彩礼款置办了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等家庭用品共花费了30000元,而且这些物品都已作为陪嫁品于结婚当天送至原告周某家中。同时被告黄某出走后向家人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周某发生任何联系,只愿意再退回10000元彩礼款并返还三金首饰。5月11日,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彩礼款的金额认定有分歧,被告黄某认为应该扣除陪嫁物品30000元,还需给付10000元彩礼款即可,原告周某则认为是黄某违反婚俗约定,应该全额返还彩礼款。为做好调解工作,办案法官积极联络村干部、镇信访办和司法所,在多方努力下,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当庭履行给付原告周某30000元彩礼款并返还三金首饰。

沪律网提示: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的形成,因此如果婚姻没有形成,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出于对公序良俗的考虑,此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彩礼,这里的婚姻形成是指结婚已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黄某在收受彩礼后一直拒绝和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虽然已经举行了婚礼,但是并没有形成夫妻关系,周某此时可以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主张黄某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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