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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不能按夫妻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8-09-03 10:03: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4 ℃

夫妻买房后将其登记在五岁的儿子名下,几年后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男方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但是最终没有被法院支持,法院认定这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婚内赠与给子女的财产,一般在夫妻离婚后不得再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不能按夫妻财产分割

江西省信丰县的王某与阳某,于2010年初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下儿子。由于妻子阳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为便于孩子成长及就业,夫妻俩于2015年3月初,在惠州市购买了一套45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28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儿子的户口迁至惠州市,还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由于阳某在惠州市陪儿子就读小学,夫妻两地分居,相互猜疑,双方感情破裂。王某于2017年10月诉至信丰县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阳某提出反驳,表示此房屋系夫妻俩赠与儿子的财产,不能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对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结合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和权利人的户口从江西省信丰县迁至广东省惠州市的事实,可以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实现立法目的。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认定,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他人的赠与,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就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与阳某共同出资买了房屋,但是登记在未满八周岁的儿子的名下,儿子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王某与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应当视为对赠与行为完成了代理,故该赠与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归儿子所有,王某与阳某双方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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