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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离婚后为获得女儿抚养权又撤诉
发布时间:2018-09-15 11:15: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76 ℃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法官都会注重调解,尽一切可能调解夫妻双方不离婚或者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司法的人道主义和公平。但是在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不仅不准予原告撤诉,最后还判决双方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

男子起诉离婚后为获得女儿抚养权又撤诉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男)诉被告高某(女),要求离婚。原告王某系再婚,被告高某系初婚,双方婚前均无子女。2016年10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均在津工作、生活,双方自2017年11月开始分居。原告于2017年11月底将婚生女交由原告父母,并随父母在河北省生活至今。被告在此期间一直要求看望并抚养婚生女,但均被拒绝。2018年2月,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高某感情破裂,起诉至西青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被告方面陈述,双方主要矛盾系原告家人过多干涉两人家庭生活所致,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令人意外的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完毕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西青区人民法院杨柳青法庭的法官没有为了结案而结案,而是敏锐地察觉到原告撤诉可能另有目的。经调查发现,庭审结束后,原告从其他途径了解到,因婚生子女未满两周岁,法庭有可能不会判决归他抚养。而撤诉后,原告可以继续维持婚生女由原告父母抚养的现状,这样一来,被告不仅不能离婚,还无法亲自抚养教育女儿。考虑到原告撤诉的理由系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且一旦准许原告撤诉,将对被告及婚生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官在与原告进行沟通和说明后,依照法律程序,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沪律网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总结,父母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或者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影响,则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注重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因此根据一般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本案中王某因不想高某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而撤诉,并且综合来看,高某更适合抚养,法院不准高某撤诉并判决离婚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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