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生下孩子后,妻子因丈夫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而外出打工,两年多的时间里,夫妻分居,妻子便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丈夫拒绝离婚,并有悔改之意,法院最终也没有判决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夫妻一方拒绝离婚,感情仍有挽回余地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准予离婚。
据女子小贤介绍,在2010年,她和相恋多年的小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小贤生下了一个女孩。但婚后小雷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支撑起家庭的责任自然落到了小贤身上,于是小贤选择外出务工赚钱养家。婚后第七年,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小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女儿也由自己抚养,小雷则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法庭上,被告小雷辩称,他与妻子小贤的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是相恋多年才结婚,并明确表示希望共同抚养孩子。在小贤外出务工的两年多时间里,小雷曾多次上门要求妻子原谅,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贤与小雷经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小贤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小贤的离婚诉讼请求。法官表示,该案重点在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二年是否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需满足三个条件: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分居的状态连续;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该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居满二年,但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并无大矛盾。同时,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案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婚姻的实际状况,认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在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经调解无效后,若有相关情形的,则可以判决离婚,因此调解是前置程序,法院没有经过调解的,不得直接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原本的感情就不和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已经满两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工作等原因分居的,则不算此种情形。本案中小雷和小贤的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法院不准予离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