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出资为女儿女婿买了一套房,女儿女婿离婚后,岳父却拿出了五张借条,要女儿女婿偿还购房款,女婿却表示自己对这些借条毫不知情,也没有签过字。原来,这是岳父和女儿之间私自签的借条,为了让女婿少分得房产中的部分。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接受的赠与,只要没有指明仅赠与一方的,该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邬大爷的女儿邬小妹与徐小弟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2011年,邬大爷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前后后花费了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到了2016年,邬大爷却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而所谓“不愿还款”的邬小妹,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毫无异议。经法院调查,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这一天补充签署的,且借条上只有邬小妹的签名,并没有徐小弟的签名。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邬小妹与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据徐小弟在庭审时陈述,邬大爷出具的借条,他不但没有签字,而且从头到尾一无所知,“结婚后,出于为我们改善生活,老丈人出钱买了别墅。到了2014年的时候,我和妻子的关系紧张,那时我们开始分居,才有了这一出事情。”他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本案产生的实质原因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为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邬小妹在庭审中陈述,房子总价要600余万元,后来的贷款也有一部分是邬大爷偿还的,自己和徐小弟根本无力购买涉案房产。对此,被告徐小弟辩称,自己创收利润是300多万,当时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由被告邬小妹所有,所以邬小妹所说的无力购买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系借款,事后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小弟同意。”法官指出,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邬大爷出资购买的别墅,登记在夫妻俩的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邬大爷已经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邬大爷不能撤销赠与。而邬大爷在邬小妹与徐小弟离婚时,假借借款的方式来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有违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