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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以民政登记为准
发布时间:2018-09-23 11:23: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5 ℃

在现实当中,结婚是一件大事,人们都会通过举行婚礼和婚宴的形式来庆祝,但是现实是现实,法律是法律,我国法律中的婚姻形成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不能以婚礼等事实行为来认定婚姻的效力。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何时行为何时消灭,对离婚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重要意义。

结婚需以民政登记为准

王先生和赵小姐大学时便相识,婚前恋爱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乡风俗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先生一人。二人结婚后工作繁忙,王先生经常在外地出差,聚少离多,久而久之感情慢慢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认为上述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共同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虽然也具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用途的目的,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根据传统习俗和家庭道德,为子女婚前购房的父母很少有明确表达赠与双方还是单方的,司法实践也认识并尊重到这一点,采取了登记推定主义。即结婚前如果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可以认定为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只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故最终法院据此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小姐的诉求。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采取的是登记制,即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男女之间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举办婚礼等行为并不能形成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2010年9月两人已经举办了婚礼,在事实和传统观念上成为了夫妻,但是我国婚姻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准,两人在2011年6月份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2011年3月份办理的房屋登记,系王先生的婚庆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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