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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欲通过遗赠协议继承老人的房产
发布时间:2018-09-06 12:06: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89 ℃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人的养老成了一大问题,很多老人并不缺钱花,只是不能和子孙们一起生活,最终孤独终老。因此,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的是:只有扶养人对遗赠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才能获得遗赠人的遗产。

保姆欲通过遗赠协议继承老人的房产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2012年5月,老郭找到保姆耿某照顾自己的生活。两人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老郭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老郭每月收入为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从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三个子女为此事和父亲发生争执。后来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偶尔由配偶前来探望。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2016年1月,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该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为:老郭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耿某,由耿某来负责他的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甚至卧床不起。2016年6月,老郭出现昏迷的状况,但耿某并没有把他送去就医,也没有通知他的子女前来送老人去医院。一个星期后,三个子女来探望父亲时,发现他病情加重,急忙将父亲送往医院。在老郭入院治疗后,耿某随院照料。2016年7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个子女将父亲转至另外一家医院。一个半月后,耿某找到老郭,三个子女看到后立即报警,她只得离开。2016年10月,老郭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他的丧葬事宜。一个月后,老郭的儿子以继承的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向耿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继承要求耿某搬离房屋。而耿某拒不搬离,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该她来继承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下,耿某将老郭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扶养人所有。在继承时,遗赠扶养协议排除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先适用。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的遗赠扶养协议在签订时,无论是草拟制作的律师还是见证人,都和耿某有利害关系,很难认定协议是否出于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耿某并没有很好地尽到扶养的义务,并且存在重大过错,故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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