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第二任妻子,继母拿着遗嘱想继承房产却受到了六个继子女的阻扰,双方对簿公堂,一审判决代书遗嘱无效,继母不服上诉,最终双方以调解告终。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关键要看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和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周老太太与丈夫老杨于1982年结婚。老杨和前妻有6个孩子,当时最小的儿子杨某才10岁。婚后,周老太太没有再生育子女,辛辛苦苦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转眼间已过了25年。周老太太称,2000年老杨考虑到周老太太无亲生子女,决定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周老太太。由于病重老杨无法亲自书写,就委托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为其立遗嘱作现场见证。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丁某按照老杨的意愿起草了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时由当地的干部王某、白某、樊某在现场见证并签字。2006年,老杨去世。杨家6子女认为,父亲去世后,本应合理分割家产,可继母却趁父亲病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伪造遗嘱,胁迫父亲摁上手印,将房产据为己有。6子女遂将继母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新密市人民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但周老太太所持的遗嘱上的签字人未注明谁是见证人或谁是代书人,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遂判决无效。周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她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子女方的代理人说,老杨在立遗嘱时,无语言能力,遗嘱书写完毕之后,是周老太太拉着老杨的手摁下手印的。子女方还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老杨所立遗嘱并非是本意。周老太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录音为两个人的对话,不能证明对话人的身份,且对话人也未作为证人出庭,不能作为证据。而周老太太则请来当初代书遗嘱的丁某出庭作证,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子女方则认为,代书人由见证人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最终,周老太太和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当庭签字。调解书约定,周老太太不能出卖房屋,在其去世之后,房产归家中唯一的男孩杨某所有。同时,双方在调解书上明确约定了子女们的赡养义务,也解决了周老太太的后顾之忧。
沪律网提示:我国法律中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必须要有见证人的见证,出于对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的保护,见证人不能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但并不是说明见证人不能由继承人产生。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中因在签字人处未注明见证人和代书人而无效,但是从遗嘱本身来看,签字才是关键,没有注明代书人和见证人,不能当然地认定为遗嘱无效。同时代书人丁某是受老杨的委托,不能证明和周老太太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