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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多年未安葬,只因子女遗产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9-28 12:28: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27 ℃

人死后自然要入土为安,但是一位老人生前为自己买了墓地,去世后却因为子女之间起了遗产继承的纠纷,多年来骨灰一直存放在暂放室,未能下葬。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人才得以入土为安。上海遗产律师表示继承涉及较强的伦理道德,继承人有违背一般社会道德的行为要加以严惩。

老人去世多年未安葬,只因子女遗产继承起纠纷

孟先生育有三名子女,阿丹、阿强和阿飞。2010年,孟先生花了十几万全额出资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购置了21号、22号两个双穴墓,在22号墓地安葬了其父母。其妻在同年10月份去世,孟先生在21号墓地安葬了其妻子,并计划自己去世后与妻子共眠于此。2012年,孟先生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结下心结。阿丹将孟先生骨灰暂放在福荫园,阿强手持墓位使用证书,双方争执不下,阿丹将阿强和福荫园公司诉至法庭。阿丹诉称,墓地是父亲孟先生生前购置,阿强并未参与购买墓地,但为了便于管理,孟先生将墓地的产权和管理权放在儿子阿强名下。“在父亲长达3个月的住院期间,阿强一直拒绝看望,即使在弥留之际,其他亲属恳求阿强去看望,也遭到拒绝。”阿丹说,父亲去世后,阿强对丧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顾,更不同意配合办理骨灰下葬手续。之后,她找阿强单位的领导进行协调,阿强也不予理会,拖延至今未果,以至于父亲的骨灰一直存放暂放室未能下葬。阿飞对阿丹的诉请表示同意。阿强辩称,让父亲的骨灰下葬是所有子女的心愿,也是自己的义务,但是姐姐阿丹强制留有父亲的骨灰,才导致无法下葬。福荫园辩称,根据登记资料显示,墓地购买人是阿强,本着对购买人负责的态度,在没有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变动该墓地的一切事宜。法院认为,该案是因原告保管骨灰,被告持有墓位使用证,双方互不配合对方将骨灰下葬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对该争议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是孟先生遗产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死者孟先生均负有生养死葬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应当放下心结,互相协商,协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法院依法判决,阿丹、阿强及阿飞协助将孟先生的骨灰安葬于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21号墓位,福荫园公司对此予以配合。

沪律网提示:在法定继承中,有多个继承人时,往往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时候法院一般以调解为原则,若实在不能调解的,才应当按照各继承人的条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等确定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份额起纠纷是正常的,但是像本案中子女因矛盾导致孟先生死后多年仍不得安葬,必然是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无论从亲情还是法律的角度上看,安葬被继承人是一种义务,而不能成为继承纠纷中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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