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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加完油开车逃跑,被判抢夺罪
发布时间:2018-09-14 13:14: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6 ℃

河北省遵化市一男子在去年连续四次加油后没有付油钱而开车逃离,主动投案后被判为抢夺罪。但是上海刑事律师本案例中的行为人被判抢夺罪显得不是很合理合法,因此抢夺罪是要对物采取暴力的手段,从而达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像类似的逃单行为应当以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认定更为合适。

男子多次加完油开车逃跑,被判抢夺罪

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王某,家住河北省遵化市。据指控:王某于2017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驾驶小汽车,采取加油后未付款便逃离的方式抢夺四次,共计人民币975元。据了解,2017年4月24日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陈家河村壳牌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85元的汽油;2017年6月3日23时许,王某在蓟州区出头岭镇大汪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10元的汽油;2017年6月25日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于各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180元的汽油;2017年7月3日20时许,王某在蓟州区穿芳峪镇小辛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汽油。连续作案后,王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8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案发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同时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沪律网提示: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不能是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构成了抢劫罪,同时对物实施的暴力应当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若是采取平和的手段,则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逃单的行为,是在加完油之后不付款,从刑法上看,对物并没有采取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是抢夺罪,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加油站给其加油,律师认为构成诈骗罪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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