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该是婚姻之路上最后的选择,在这之前,应该尽一切努力协调歧见,处理问题,解决问题。面对不幸的婚姻,如果确已不可挽回,离婚是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是结束痛苦和不健康关系较为人性的方式。在您决定离婚之前,请先确认您们确已无法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第一种是;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经济、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笔者建议离婚当事人,应该首选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1.适用前提要求双方均同意离婚,财产分配没有争议;2.离婚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隐藏隐患;4、其它特殊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在很多时候,诉讼离婚是不得不面对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很专业的离婚方式,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下面的知识是必须了解的。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二、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三、举证范围
1、、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五.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