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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未登记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10-09 22:09: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67 ℃

夫妻在协议离婚后,签订了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之后未登记离婚,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只有达成条件时,该协议才生效。

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未登记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999年1月22日,凌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分居且始终未生育子女。2005年9月27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十五家公司的股权(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只有凌某与李某,其余公司股东均涉及案外人)、名下十二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在该协议中有且只有凌某和李某的签名。协议签订后,凌某与李某未向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却依约变更了明园集团、明光公司、东北明园公司的股权登记,其余涉及第三人的公司未作变更。凌某以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某离婚,并对双方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其他财产另案处理。李某辩称:双方已于2005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对双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凌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争讼房产。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对双方共有的十五家公司的股权及十二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在协议签订之后,就其中三家公司的股权作了变更登记,且已分割股权不涉及案外人利益,请求确认双方在已分割股权的三公司的股权份额。二审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签署的,当事人根据协议书进行的财产分割应认定为有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对被上诉人凌某与上诉人李某在明园集团、明光公司、东北明园公司的股权份额予以明确。被上诉人凌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以离婚生效为前提,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增判部分。

沪律网提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种是诉讼离婚,自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而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前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在签订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没有登记离婚,则该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未达成,自然不生效,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的二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再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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