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业,一对夫妻在痛苦的婚姻关系中又坚持了三年,最终,在女儿高考结束的这个夏天,夫妻俩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再次起诉,被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受限制。
1998年,22岁的蒋先生遇到了25岁的陈女士,两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1999年11月两人结婚,不久之后,两人爱情的结晶--女儿蒋小小(化名)也出生了。曾经相爱的二人,每天面对工作、孩子、茶米油盐的生活,摩擦多了起来,争吵就成了家常便饭的事情,严重的时候甚至发展到了分居的状态。到了婚后第16个年头,陈女士来到永兴法院起诉离婚,请求终止这段婚姻生活。承办法官李法官询问了陈女士打算离婚的原因,发现家庭摩擦占主要方面,判断二人的感情还有回转的余地,再考虑到孩子只有15岁,正处于成长和教育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陪伴与教育,于是耐心地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表示会相互包容,好好维系这个家庭,陈女士也主动到法院撤诉。平静的婚姻生活,没有按照法官预想的那样持续下去,2018年6月,当初的被告蒋先生,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案件还是来到了李法官手中,开庭前,李法官再一次约上原被告一起来到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孩子已经高考结束了,这场婚姻我也不想继续下去了,当初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我撤回了起诉,可是婚姻还是无法走下去,现在孩子也要读大学了,他到法院来起诉,我同意离婚。”陈女士的一句话,直截了当地表明了作为这场离婚纠纷当中被告的态度。鉴于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被告陈女士对于婚生女儿蒋小小由原告抚养也无异议,李法官当庭制作了调解书。这段维持了19年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沪律网提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或者被告起诉离婚,则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夫妻俩为了孩子而在第一次没有离婚,可见当时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都有为孩子的考虑。第二次丈夫起诉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顾虑已经相对减少了,经过调解,离婚也是对这段婚姻的一种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