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这对那些无人赡养的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扶养人在有偿的情况下能够对遗赠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同意下可以解除,解除后协议中的内容不再对双方发生效力。
1992年底,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称原告为父,并且将其改为原告的姓,原告为被告娶妻生子,原告百年以后,其老家的房屋8间归被告所有,原告年老回家时由被告赡养原告,并披麻带孝给原告送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10月份给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置办了酒席,并给被告买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夫妻也就居住在原告的8间房内至今。1994年,被告添了孩子,原告给被告孩子吃了喜面,并给被告买了冰箱一台,后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觉得被告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让被告返还自己的房屋,并补偿为被告结婚、吃喜面等所花费用2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不同意补偿原告费用。另查明,自双方签协议以来,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协议,因双方发生矛盾,已使协议无法履行,且双方都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故应该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因原告收养被告时,被告已是成年,且原告已经尽了给被告娶妻生子所应尽的义务,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的8间房屋返还给原告,以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款3000元。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将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合法财产在死后赠与给扶养人,归扶养人所有,同时扶养人要对遗赠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扶养人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则不得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被告虽然不履行扶养的义务,但是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导致原告认为被告不可能再对自己尽到扶养的义务,双方也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则原被告之间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同时被告应当返还被告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