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应该享受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但是七个子女却因父母的田地和几十棵果树的分割起了纠纷,年迈的父母无人赡养,迫不得已将子女们都告上了法院,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达成了调解。上海继承律师指出继承遗产不是赡养义务的前提,也不是目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人之常情,不尽义务的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
二十多年前,随着五个儿子相继结婚生子及两个女儿远嫁他乡,家住五华农村的廖老伯和张大娘夫妇决定让儿子们分家各自生活,按照农村风俗外嫁的女儿不参与分家析产。五个儿子分为五家,廖老伯与四儿子一起生活,张大娘则与五儿子一起生活,家中的财产和田地也做了相应的分割,当时大家对此并没有意见。不过为防万一,廖老伯留下三分责任田,张大娘留下几十棵果树,作为安身立命的单独财产。然而,这留“私产”的行为却为以后的争议与纠纷埋下了隐患。分家析产后,廖老伯名下的三分责任田由四儿子耕种,张大娘名下的果树由五儿子管理,老两口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也分别由四儿子和五儿子负担。随着时间的流逝,二老逐渐变老,四儿子与五儿子希望五兄弟共同赡养老人,其他三个儿子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责任田与果树,而四儿子和五儿子则认为二十多年来都是他们在赡养父母,父母名下的责任田和果树理应由他们管理使用。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演变成双方均不愿赡养二老。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二老一气之下将七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七人共同抚养老人且每月每人负担400元的赡养费。该案的主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亲属间的家庭纠纷,具有特殊性,遂联系当地村委干部和驻村律师,借助多方力量,从法律、道德、孝道、亲情出发,对二老及七个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五个儿子愿意共同赡养父母。后廖老伯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沪律网提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指子女作应当在父母年老或者生活困难时,对其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进行照顾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可以放弃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是无条件的,不可以以继承遗产为前提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不继承遗产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的子女只因田地和果树的继承起纠纷,就让年迈的父母饱受无人赡养之苦,是有违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