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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打巴掌后砍伤两人,不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8-10-04 22:04: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39 ℃

同居女友找人和男子来“摊牌”,男子被人打了耳光后,用刀砍伤了两人,法院认定男子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要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五个角度考量。

男子被打巴掌后砍伤两人,不是正当防卫

2016年10月1日21时许,阿胜与同居女友阿丽(化名)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阿胜打了阿丽两耳光。阿丽被打后,去其兄长黄某庆的水果店,称被阿胜打了,欲与阿胜“离婚”。由于阿胜与阿丽未婚生育了四名子女,阿丽于是让黄某庆出面调处孩子抚养问题。随后,黄某庆叫上其朋友李某、毛某、陈某,与阿丽一同前往阿胜的出租屋。黄某庆进屋后,呵斥阿胜为什么打阿丽,并质问阿胜是否想“离婚”,以及孩子如何抚养等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黄某庆、李某感到气愤,先动手各打了阿胜一耳光。阿胜被打后,将黄某庆砍伤,随即黄某庆跑下楼。阿胜又伸手拽住一旁的李某,并将李某砍伤。阿胜伤人后逃离出租屋,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庆、李某构成轻伤。法院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击,应结合具体案情评判其防卫行为必要性。该案中,黄某庆、李某打阿胜一耳光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法行为,但该不法行为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不法侵害,应区别于具有攻击性、紧迫性的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为。阿胜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亲属等人打了两耳光便将他人砍伤,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防卫条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故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据此,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阿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阿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沪律网提示: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要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本案中在争执过程中黄某庆和李某打了阿胜一耳光,但这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上看,不构成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因此阿胜将两人砍伤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正当防卫在时间要件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即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本案中黄某庆和李某打了阿胜一耳光的行为一方面不属于不法侵害,另一方面行为本身在一瞬间就完成了,阿胜没有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危险之中。故应当故意伤害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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