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孙女士的丈夫兰先生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被孙女士发现,孙女士向兰先生提出离婚,但兰先生就是不肯离。在孙女士的一再坚持下,兰先生提出他们共同所有的价值八十余万元的三间门面房归他所有他才同意离婚。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孙女士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不久,孙女士发现,存续期间,兰先生在外地还购买了一套住房,而且还在一公司有20万元的投资。孙女士问,其能否要求对离婚时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并重新分割被隐瞒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孙女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关于被隐瞒的部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依法向兰先生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绝的话,孙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起诉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