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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离婚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17-08-17 22: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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