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区相继出台了房屋限购和限贷的政策,借名买房就成为了不少人规避政策的“旁门左道”。广州市的李某也为了规避当地的政策,借准岳父的名义买了房子,但是和女友分手后,准岳父否认了借名买房的事实,经法院判决,李某败诉。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借名买房虽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其中的风险极大,选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近日通报了这宗“借名买房”案件。李某诉称,他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不仅如此,购买二套房,过户的契税要全额支付,不能减半。于是,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协议”。没想到,后来李某因其他原因与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却说房子是赠送给他的。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法庭上,被告王某确认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税费、物业费全部是李某出资支付的,但坚持是李某赠与其的,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薄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借名买房存在着极大的交易风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果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证明标准极高。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借名买房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实际出资人最好要和名义产权人签订借名合同或者协议,即使这份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在双方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此协议要求名义产权人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