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中,一般法定继承的纠纷要多于遗嘱继承产生的纠纷,因为法定继承往往会涉及到多个继承人的利益,有些继承人甚至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让自己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上海遗产律师指出任何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甚至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出生于 1929 年,生育了子女四人。老二去世得早,留下独生子小西。张某在 2016 年 3 月去世后,丧葬事宜均由老三料理,其临终前一段时间也是由老三接回家中悉心照料。张某去世后,生前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费 14.5 万元、医保报销 5.9 万元,共计 20.4 万元。其去世 2 个月后,该两笔款项在其他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妹一人取走。为此,老三多次找到小妹协商,要求返还应得的份额,但妹妹就是不给。无奈,老三委托律师,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依法将老大、老二的儿子小西追加为共同原告。两人到庭后,声明“老三照顾老人较多”,将自己应得的份额全部转赠给老三所有。庭审中,小妹出示了多份银行汇款凭证,称已将 20.4 万元中的 15 万元,按照每人 5 万元的标准,在 2016 年 3 月、6 月支付给了两位哥哥和小西。对此,张荣君律师并不认可,他指出,小妹领取 20.4 万元的时间是在 2016 年 5 月,不可能在 3 月就支付 5 万元。两位哥哥和小西则表示,他们确实收到过款项,但每人不是 5 万元,而是 10 万元。这 30 万元是老父亲在 2009 年左右,把自己位于沙河口区的一处住房卖掉,将 40 万元房款借给急着做生意的小妹使用。父亲去世后,此 40 万元作为遗产进行了分配,大哥、三哥及小西共继承了 30 万元。第二次开庭时,小妹承认确实有 40 万元放在她这里。但她坚持认为,支付给两位哥哥和小西的 30 万元是从这 40 万元房款中支付出去 20 万元(包括她自己应得的 5 万元),又从父亲死后其领取的 20.4 万中支付出去 20 万(自己还应得 5 万元)。因此,两位哥哥和小西请求分割的 20 余万元只剩下 0.4 万元。法庭对 40 万元卖房款进行了重点调查。既然小妹坚称已经支付给两位哥哥和小西 20 万元,自己仅剩 20 万元,张荣君律师果断决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对老父亲生前遗留在小妹处的 20 万元,及丧葬费中剩余的 4000 多元进行继承分割。再次开庭中,小妹称,父亲留下的 20 万元是房租。父亲生前同意按每月 2500 元的标准,自 2009 年至 2015 年在她的房屋中居住,6年8 个月的租金正好 20 万元。张荣君律师则认为,小妹的这一说法毫无根据,用 20 万元折抵房租,既没有父亲生前同意支付的证据,也没有与两位哥哥和小西等进行过沟通。法庭最终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女儿将房屋给父亲居住是履行赡养义务,且双方并无租赁合同,20 万元应作为遗产继承。因大哥和小西同意将继承的份额赠与三哥,一审判决小妹返还三哥 14 万余元。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并且应当在遗产处理前铭切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法定继承中,有多个继承人时,部分继承人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生活条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而可以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小妹收取父亲父亲房租这一说法,明显是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可以认定为小妹构成侵吞遗产的行为。除去已经由几个子女分割的遗产外,剩下的遗产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