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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8-10-28 11:28: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544 ℃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对名词需要大家了解,即主管和管辖,其中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案件能否归法院管;而管辖是指案件应当由哪级哪个法院审理。上海法律顾问指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但是不能以此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

被告多次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罚款

去年,临沂兰山区法院依法对一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在42起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但其开发的多处房产项目均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中一处项目的众多户业主与该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去年9月,首批20余户业主向兰山法院提起诉讼,在这20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该房地产公司均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法》对不动产纠纷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案件的涉案房屋全部位于兰山区,兰山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请求。10月,又一批42起同类型案件诉至兰山法院,该公司故技重施,对全部案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又提出了42份管辖权异议,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兰山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明知争议房产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之前提起的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理由在其他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应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院于近日作出罚款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罚款10万元。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才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其代理人主动到法院撤回了上述42件管辖权异议,同时签收了开庭传票。以上案件法院将如期开庭审理。

沪律网提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则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法律顾问表示:因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仍又提出了42份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非法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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