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对于孩子来说,不管是跟哪一方生活,心灵上都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尤其是子女尚处于年幼之时。因此,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当中,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要慎重考虑,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尽量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导致的抚养纠纷案,为孩子争取到更多的抚养费,更好地保障了孩子的权益。陈某与其妻黄某均是莆田人,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而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2012年3月,俩人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尽如人意。他们只交往了寥寥数月,对双方脾气爱好等都不够了解,缺乏共同语言,如今住在同一屋檐下更是相互看不顺眼,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婚后不久,黄某便发现自己怀孕了,尽管生活中夫妻俩争吵不休,但新生命的到来还是让夫妻俩充满期待,希望孩子的诞生能给婚姻生活带来更多的欢乐。2012年12月,在夫妻俩的期待下,黄某产下一名女婴。女儿出生后,夫妻俩作为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生活中的琐事也越来越多,期待的欢乐生活不仅没有来临,反而因为琐事愈吵愈烈。2015年5月,陈某与黄某再次发生争吵,黄某一气之下瞒着陈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陈某知晓后,心急火燎地跑到丈母娘家想要接回妻女,被黄某拒绝。陈某心知黄某怒气未消,只能任由黄某住在娘家,俩人开始了分居的生活。在黄某回娘家期间,陈某因思念女儿曾多次要求探望,但都被黄某拒绝。2016年9月,4岁的女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为了不影响孩子上学,陈某要求黄某一同到派出所为办理户籍手续,但黄某坚决不予配合。自2015年至今,陈某和黄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长达3年。对于这种婚姻状况,陈某心灰意冷,向黄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而黄某认为孩子不满10周岁,且长期跟随她生活,她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年5月,双方僵持不下,便到荔城法院进行调解。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随母方生活,因为母亲更有利于哺育子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若不能再生育或者与子女生活的时间较长,可以优先考虑。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法院如果经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至于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首先还是应尊重女儿自己的意思,其次从客观上看,女儿与黄某生活的时间更长,由黄某抚养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