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直以来有种观念,“父债子偿,夫债妻偿”,但是这是从人伦道德和家庭关系的因素出发的,从法律上看是否这样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债并不一定要妻偿,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今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从而解决了之前夫妻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混同问题。
温某某与王某某(已去世)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8日,王某某以购买农资为由向原告朱某某借款36200元,2016年3月26日,王某某以生活用款向原告朱某某借款48000元,两笔均约定月利率2%,均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某为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据、欠据各一枚并分别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在欠据上欠款人处签名捺印。王某某于2017年8月6日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温某某索要故原告朱某某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温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定本案中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令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息合计12579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生前在原告朱某某处借款并为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据、欠据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另根据本案法官多方查明,王某某生前借款除用于种地外,还购买房产并登记于其妻子被告温某某名下,故按照法律规定,两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王某某死亡后,被告温某某作为其妻子应依法履行偿还义务。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呢?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的债务关系很明确,温某某不仅知道王某某的债务的存在,而且还享有通过借款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可以认定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借款时只有王某某的个人名义,妻子温某某仍负有共同的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