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通常还对房产等财产一并进行分割,有的夫妻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如果父母在房屋尚未过户时后悔了,还能撤销赠与吗,尤其是面对当下房价每日持续上涨的情况。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如果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的,判决生效之日起所有权就变更了,不用再等到办理过户之后。
1995年,徐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所在的单位实行福利分房政策,根据该政策,徐女士一家认购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但产权只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2001年,徐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至宝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来经法官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宝山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双方将李先生名下的单位分房赠与女儿小李。2017年1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李先生名下的房产一直未能过户至小李名下。眼看沪市房价一路上涨,对于当初将房产赠与女儿的事,徐女士有些后悔了,她认为,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是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且在女儿没有支付对价、房产也没有进行物权归属变更前,自己有权撤销赠与,重新确认在房产中的份额。于是,经过再三考虑,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其在该房产内的份额为共同共有。女儿小李等被告方辩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房产赠与事项,虽尚未过户到小李名下,但该房产实际已成为小李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女士的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及合法原则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中,徐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无证据证明调解时有违背其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徐女士要求重新确认其在房产内的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变更的,自离婚判决生效时,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即使房屋还没有过户到小李的名下,但是该房屋已经成为了小李的财产,而《民事调解书》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徐女士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