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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女方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
发布时间:2018-10-17 11:17: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5 ℃

随着社会的发展,结婚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和开放,但是彩礼仍是结婚的一项重要的事项,然而这本是一项传统习俗,却逐渐被金钱化和利益化,成为了嫁女儿的一种“身价礼”。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彩礼,但是本着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彩礼不应该成为一方索要财物的手段。

未婚先孕,女方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

小董跟女友是相亲认识的,因家中催的急,也老大不小了,同居不久后女友怀孕,小董就说结婚,并给女方5万定金。便回家带父母上门协商婚事,这时女友却提出了一个星期内要见到55万的彩礼钱或一套120平米的全款房,不然就要把孩子打掉。为了结婚,一家人东奔西跑到处找房源,却在一周后被女友打电话告知,没有看到诚意,已经打掉了孩子。这可把一家人急坏了,上门要解释。女友解释说没有看到男友结婚的诚意,一个礼拜前他们家承诺会买房子结婚,但过了5天男友还是没有音信,反而每天出去吃喝玩乐,一气之下就把孩子拿了。如今两家人大打出手,是没有缘分了。当初的定金要做为身体补偿费,不予归还。听到女友的解释,小李表示不能接受。小李说,自己并没有出去吃喝玩乐,而是向朋友询问附近一些房产的情况,房子又不能随随便便买,而女友约定之日未到女友就私自拿掉了孩子,这让他很是气愤。而且如若不是女方借着肚子里的孩子借机索要高额彩礼,早就结婚了,因此后果由女方承当,5万块钱应如数归还。后来,两方人马经过激烈的唇枪舌战后决定,女方归还2.5万的定金费,留下2.5万作为补偿费。

沪律网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做了规定,彩礼一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因此若达不成缔结婚姻的目的,支付彩礼的一方原则上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是返还彩礼往往会受到各种家庭和道德的因素影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女方以怀孕为由要求男方支付彩礼,在见不到彩礼后,将孩子打掉,这显然有些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且结婚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因此男方主张返还定金的要求相对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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