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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妻子追讨伤残赔偿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10-19 11:19: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73 ℃

萧县有一对夫妻,丈夫受严重工伤,获得医药费和伤残赔偿等百余万元,后因妻子闹矛盾,妻子瞒着丈夫将这笔赔偿款转到了自己名下并离家在外居住,丈夫便起诉要求妻子返还。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夫妻财产中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处分或者转移,即使是出于对家庭生活的考虑,另一方也不得将其占为己有。

丈夫婚内向妻子追讨伤残赔偿金获支持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萧县首例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萧县法院审理查明,丈夫许某与妻子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5日许某在安徽阜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从事电厂汽机安装工作期间,许某在施工场地摔落受重伤,致使下半身瘫痪。建筑安装公司先后两次共赔偿许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生活费等161万元,于2018年1月汇入许某账户。夫妻二人在以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家庭生活共同支出30余万元,下余125.4万元全部存入被告徐某账户。因为许某正值壮年突然遭受重创,终日乘坐轮椅需要照顾,性格发生很大变化,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徐某感到无法忍受,于2018年3月离家外出居住,丈夫许某遂起诉要求徐某返还工伤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原告现住身体状况不能照顾家庭,两个孩子今后还需要大量花销,因此不愿将赔偿款存入原告的账户。法庭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都要求将全部赔偿款存在自己名下。萧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系个人财产。因此原告主张返还其个人财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款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125.4万元。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主张分割财产,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若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应当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许某在婚内获得的工伤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属于许某的个人财产。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妻子徐某不仅要照顾许某,还要养活家庭和抚养子女,虽工伤赔偿金应判决返还给许某,但徐某也可以在许某的允许下将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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